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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2-12-9 18:06:18>跟律师谈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

  浙政办发[2011]105号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医疗服务收费为辅的原则,落实好政府投入资金,发挥政府投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的要求,坚持定性定编、绩效工资等改革与补偿机制改革配套实施、协调推进,引导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运行成本即经常性支出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账、财政承担“兜底”责任的原则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规定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加大医疗服务收费补偿力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将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为每门诊人次5元。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一般诊疗费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甲类报销目录,各地要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实行医保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的地区应相应调整报销政策。为确保患者实际费用负担不增加,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应与医保报销政策同步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预算管理办法予以落实。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经常性收支,其中工资总额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分期预拨,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有关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公立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要在核定编制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聘用)等办法,将符合条件且未纳入编内管理的在职人员及时纳入编内管理。要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在职人员实行以“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未聘人员的多渠道分流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人员分流和安置等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考核制度,规范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以岗定酬、按绩取酬的激励性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合理拉开在统筹区域内外以及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首诊制和转诊制,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补助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

  (一)多渠道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根据人口集聚程度、行政区划设置、地理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服务可及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因地制宜地推进村级卫生服务全覆盖。村卫生室设置可采取政府和集体举办、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符合政府设置规划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政府交办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用于弥补其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需要。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可单独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对村卫生室的扶持政策。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对符合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险范围。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省政府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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