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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拆迁补偿项目和当地政策确定,一般来说,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的,不管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还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升值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根据《婚姻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离婚安置房的分割需要分为三情况处理:一、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未补差价的安置房。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离婚安置房。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三、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升值的安置房。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比获得安置房时要高出很多,此时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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