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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伙同网友伪造他人信用卡 诈骗17余万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5-22 14:06:22>跟律师谈谈<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甲、刘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6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网络联系网友,并答应以银行卡余额1%的价格出资购买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包含公民的银行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余额信息等)。不久,被害人尹某成为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电话查询到被害人尹某银行卡账户余额有16.9万余元。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该银行卡信息资料交由张某乙,由张某乙找人在外地银行网点利用假的身份证开设被害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2016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驾车搭载张某乙(在逃)、肖某(另案处理)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并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同名银行卡。接收该同名银行卡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及张某乙两人使用电脑、手机将被害人实际持有的银行卡与开设的同名银行卡同时绑定至同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自5月15日至5月19日,将被害人尹某银行卡内的16.9万余元存款全部网上转移。在实施转账的同时,肖某指示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车手”负责在长沙、怀化、张家界等地通过ATM机取现或者转账取现的方式将该16.9万余元全部取出。

《刑法》第196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检察官提醒:不要以为借助网络的隐蔽性,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被发现,而要明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辖区居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个人账户信息,防止被“有心人”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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