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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装修工的劳务报酬却迟迟不能到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3-17 11:55:10>跟律师谈谈<

       2010年,卢先生在琼海为一家装饰公司装修了几套房子,工程结束后尚有1万多元的工钱没结清,卢先生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多次讨要工钱未果。2011年10月,卢先生将装饰公司和当时在结算单上签字的项目部经理告上法庭。2013年6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应支付卢先生11250元劳务报酬。可是,从判决生效至今,卢先生一直未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务报酬。

 

       装修工起诉装饰公司讨工钱

  卢先生介绍,他是四川人,2010年8月份起被琼海一装饰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刘某雇请,为该公司承包装修的几套房子贴地面瓷砖和砖墙。工程结束后,刘某在卢先生列出的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卢先生被该公司拖欠劳务报酬11250元。此后的半年内,卢先生多次催促该装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无果。2011年10月,卢先生将该装饰公司和刘某告上法庭。2011年至2013年,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装饰公司注销了

  对于卢先生的起诉,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汇某装饰工程材料公司”,而该公司的注册名称为“汇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此外,没有证据证明雇请卢先生的刘某系公司的工作人员。装饰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于某、钟某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约定于2010年5月1日起以公司名义在外开展的装修业务,全部属于于某的个人行为,其欠款等一切责任全部由于某承担。原告所称发生在2010年8月的劳务费用,与装饰公司无关。 另一被告刘某辩称,他是2010年4月3日被于某聘请进这家装饰公司的,装饰公司常以“汇某装饰工程材料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他当时并不知道装饰公司的注册名称为“汇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公司股东确为陈某、于某、钟某三人。

 

  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是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其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使用的公司名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应视为装饰工程的承包主体是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且陈某和于某、钟某签署的《解除合作协议》约定的2010年5月1日以后以装饰公司名义承包的装修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于某一人负责,属于装饰公司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法律约束力。基于上述理由,卢先生的劳务费属于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装饰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该装饰公司偿还。2013年6月,法院判决书下来了。从法院判决生效至今,卢先生一直没有拿到应属于自己的11250元劳务报酬。卢先生后来经过多方查询了解到,在案件审理期间,该装饰公司已于2012年7月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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