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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七年未探望母亲被起诉 法院判决每年回家看望一次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14 10:13:28>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无奈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由于原告苏某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其三儿子李某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据李某强介绍,苏某是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人,先后生育有8名子女,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  被告李某文是苏某的大儿子,从部队转业后定居佛山,从2007年开始,李某文不曾回家看望过母亲苏某,一晃已过7年。

     面对控诉,李某文表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以前每月我都有寄1000、2000元,让人转交给母亲,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姐姐让其转交给母亲。“赡养费,我不知道应该给多少,但我母亲有八个子女,她的总费用应当由八个子女平分。逢年过节,由于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文仍然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

     面对争执,法官梁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反复沟通协调、说服教育,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仍然无法触动李某文。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文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考虑李某文工作地广东佛山市离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东方市有一定距离,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亲一次,时间可自行安排。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示:所有儿女对自己的父母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亲生儿女、养子女,特定情况下的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每年要回家探望一次如何才能执行到位?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的判决,带有人身性质和情感因素。探视义务的执行,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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