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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派保安做卧底 抓拍跳槽员工索赔百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7-19 8:50:04>跟律师谈谈<

公司那个平淡无奇的保安竟是个“卧底”!他足足潜伏一个多月。

这是之前记者报道过的一个劳动争议案子。一个离职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原公司为了取得证据,派了一个保安到对手公司当卧底,借着送快递的名义拍到了重要的画面。由此,这家公司向跳槽员工索赔100万违约金,起诉时修改为50万元。

最近,这个“职场无间道”故事有了个结果,杭州上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原公司17万元。

男员工说要移民,却出现在竞争对手公司

王某(化名)今年37岁,2009年,他进入杭州A公司工作,在系统工程部担任项目经理。2016年,王某跟公司说,家里移民要离职。公司同意,并和王某再次签订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大意是,王某在一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公司上班。同时,公司会每个月发给王某限制补偿金4394元。如果违反约定,王某要赔偿10倍违约金。后来,A公司发现,王某在辞职没多久后就去了B公司——这恰恰是A公司最大竞争对手的子公司。

不过,王某说,他在新公司只是一名兼职业务员。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是自己缴的。

双方起了争执。最后闹到了杭州上城区法院。

在打官司之前,A公司就积极收集证据:几个月前,A公司派了一个脸生的男子去B公司应聘保安,希望能直接拍到王某在新公司上班的证据。但是保安平时不能去办公区域,卧底保安根本见不到王某。A公司于是给王某寄了一个空壳快递,只要王某到保安这里拿快递,就能拍到他在职的证据。

没想到第一个快递,王某让人代收了。于是,再来一个快递。终于,“卧底”保安以送件的名义直接进入办公区。

最后呈现到法庭上的视频中,“卧底”保安问新公司的一名男职员:“是否有一位王某在这里?”该男职员指向办公区域,明确告知,王某在里面;“卧底”保安又询问了一位女职员同样的问题,女职员清楚地回答“有的”。最后,男主角王某终于出现在画面中,明确是他本人,并且与保安有了对话。

对于这两段视频,王某代理人当庭提出质疑:“这仅能证明,在拍摄的当时,王某正好在B公司出现,并不能证明入职。”

法院认定王某入职对手公司

最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认定:王某在职期间作为A公司系统工程部的项目经理,他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属于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他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和《协议》合法有效。也就是说,王某要依约履行保密义务。B公司属于协议中明确限制的公司的关联公司,落入竞业限制范围。

从A公司提交这份证据可以知道,王某离职后,确实在工作时间出现在B公司的办公场所。他说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入职该公司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入职该公司工作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王某缺乏诚信,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了与A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金额,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所以依据查明的事实、竞业限制期限、王某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等情况,兼顾公平原则予以酌处。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A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对于A公司这个证据的收集方式,好多网友都说蛮拼的,也蛮好奇的。

法律咨询看来,这个方法也是合法有效的。保安通过公开应聘进入公司,并通过公司允许进入办公区域,拍下和王某以及同事公开交流的画面。这些手段既没有侵犯个人隐私,也没有触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线律师说,取得视频、录音证据的手段首先要是合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些通过对房间内偷拍或是窃听来的证据,因为侵犯了个人隐私就是非法的,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但是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打电话沟通,进行了电话录音取证,那么就不算是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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