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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集团诉天津“特仑苏”公司侵权获胜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19 14:37:37>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消息: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郭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判决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

  “特仑苏”是2005年蒙牛公司推出的我国第一款高端牛奶品牌2007年11月14日,天津特仑苏公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8年5月9日经核准正式成立。随后,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仑苏”字样,并将其商品销售至北京、天津、重庆、等全国各地多个省市。郭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超市销售了特仑苏公司的产品。蒙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特仑苏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特仑苏公司注册、使用“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且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专门销售“特仑苏”品牌乳制品的公司,损害了蒙牛公司对“特仑苏”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蒙牛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并不具有显著性,其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包装装潢经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或者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对于蒙牛公司的这项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后,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公司赔偿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人民币,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本案涉及我国第一款高端牛奶品牌“特仑苏”,且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疑难复杂问题,因此引发了乳制品行业、知识产权业界的多方面关注。本案判决不仅宣告了“特仑苏”商标一审维权成功,同时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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