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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一男子帮老乡接送孩子 没想到触犯了刑法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7-31 8:36:09>跟律师谈谈<

今年5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嘉北中队民警在市区文昌路嘉兴蓝翔实验学校附近查获一辆车牌为浙FC92**的面包车有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车辆核定载客7人,当时车上连同驾驶员在内有14人,其中13人为蓝翔学校学生,驾驶员武某当时被检测出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作出相关处罚后,把驾驶员涉嫌非法营运的线索移交给运管部门处理。

7月27日上午10点,武某来到市运管局接受处罚。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稽查科副科长吴建军介绍,驾驶员武某今年41岁,男性,安徽萧县人,居住在桐乡市濮院镇。当天被查获时车内的13名学生,有自己的小孩儿、侄子、侄女,也有邻居、老乡的孩子。

吴建军:这些小孩子都在嘉兴市蓝翔实验学校上小学,他就负责接他们上下学,每个人每一次收10块钱。那么到目前为止大概持续了几个月的时间,已收取的运费大概是2100元。我们经过询问,他本人是没有经营许可,车也没有道路运输证。

武某说,自己到桐乡濮院已有7、8年时间,之前做加工羊毛衫的生意,由于效益不好,之后开始接触电商,不过现在还是做起了老本行。之所以那么多小孩儿来嘉兴蓝翔读书,是因为濮院那边学校没法读。 

武某:在濮院上不了学,我们都是外来人员,没有房产证、养老保险,上不了学。嘉兴呢就有这个蓝翔学校,价钱也算可以吧。我买了车子,我老乡都知道这个,然后把小孩带在身边教育要好一点。他们就说:武大哥你帮我们捎一下孩子吧,一趟给你十块钱。

武某说当天中午吃饭的时候觉得有点口渴,就喝了一瓶啤酒,觉得没事就开着车过来了,没意识到这也属于违法行为。据交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武某测出的结果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武某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而从事旅客运输,属于非法营运。

吴建军: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来说,他涉嫌无证营运,我们决定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无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对他罚款16000元,并且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他的行为因为从事道路运输而且严重超员,因此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所以将行政处罚书提交给公安部门,最终汇总后递交给检察部门。

武某说,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才导致今天的局面,现在自己非常后悔。

武某:我这个情况是法律意识的浅薄,没想到会这么严重。交警跟运管部门的同志跟我讲这个道理,还好没有出现问题,如果出现问题我就逃不了责任的。他们都是小孩儿,出现问题就严重了。现在非常后悔,下回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错误了。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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