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消息:1997年2月,王女士参加了一楼盘有奖销售活动,并于当年3月获得终身免交取暖费的奖项。之后,王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协议,约定她的取暖费由对方负担,双方还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直到2012年,王女士一直享受免交取暖费的待遇。然而,2013年10月,王女士突然接到供暖所的缴费通知,得知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其支付取暖费用,她只好先自行缴纳费用1456.54元。
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她已缴纳的取暖费用以及违约金5000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初,取暖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承担,所以可免去取暖费。从2012年开始,随着取暖单位合并,不再归属房地产公司,这符合双方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此,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必再支付取暖费。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民法通则,公司合并以后,由合并的公司承担以前的债权债务,民法上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另外,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事件,此处的公司合并,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取暖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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