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三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网络支付软件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陆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陆某表示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三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的审理法官毛中海提醒:为了避免诉讼风险,如出借人确实以现金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条用“今收到某某出借的现金多少元”来叙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对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据,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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