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法律咨询律师报道,19岁男子穿过河道施工工地,在河边看钓鱼时跌入河里溺亡。死者父母以“疏于管理”为由,将施工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赔43万元。去年11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施工方管理公司赔偿男子父母12万元。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死者的父亲曲某称,某管理公司在房山区长阳镇一桥边施工,将该处河道挖开改造。但工地管理方在河道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2013年7月的一天,曲某19岁的儿子穿过工地来到河边看他人钓鱼时,不慎跌入河里溺亡。曲某以疏于管理为由将工地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万元。
管理公司辩称,工地周围均有围挡及警示标志,男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负全责。
法院认为,该管理公司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以致男子不慎坠入河道溺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男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11月,房山法院判决管理公司承担对男子的死亡承担30%责任,赔偿曲某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管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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