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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生产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按日加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8-12 11:50:54>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据中新网报道,8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同时,修订草案亮出“按日加罚”的利剑,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排污信息造假拒不改正的企业,或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环境质量考核不达标、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等造成污染事故、不依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查处等情况,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受到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将受到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按日加罚”

  排污者一犯再犯,如何应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个极具威慑力的对策——“按日加罚”,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修订草案提出对排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双罚制”。环保部门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处300万元罚款。

  另外,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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