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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赔90多万修复环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9-15 19:35:45>跟律师谈谈<

近日,厦门市中院针对这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养殖场老板叶某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这笔钱将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同时,叶某还要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这也是厦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起诉:状告养猪人索赔150万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该协会属于由民间自发组织,热衷环保公益事业的企业、志愿者等参加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被告男子叶某则是同安区一家养猪场的老板。该养猪场没有办理任何资质,却擅自在承包地上开设大规模养猪场。

协会起诉称,被告叶某等三人从2008年开始在五显镇开办养猪场,而该养殖场所在位置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被同安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养殖,关闭或拆除养殖场。但是被告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内仍长期从事大规模畜禽养殖,而且未采取措施对畜禽的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严重污染环境。

为此,协会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150万元,款项支付至财政专户用于生态修复,并公开赔礼道歉。

决定:责令关闭或拆除养殖场

经审理查明,叶某在未取得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情形下,擅自在承包地块上陆续建设猪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于开办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场总占地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近1.5万头。

经环保机构测定,叶某养殖场距离四周村庄及道路的直线距离为500余米,位于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2016年11月,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对叶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规模化生猪养殖,并自行处理生猪、关闭或拆除养殖场。2017年1月,该养殖场被拆除。同时,城管部门认为叶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8月,该养殖场被确定为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起诉认为,被告叶某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赔91.75万修复生态环境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经现场勘验,该养殖现场已灭失,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

因此,法院依职权决定将本案涉及的环境损害评估移送司法机构鉴定。经鉴定,本案被告叶某因进行生猪养殖违法排放污染物存在环境损害,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75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进行环境污染综合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环境染污损失进行评估,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环境损害后果的认定依据。

因此,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养殖场老板叶某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用于环境生态修复。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环境损害后果?

承办法官王池分析说,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环境污染现场灭失后,如何认定环境损害后果。法院从三个方面解决了本案审理难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启动环境损害后果司法鉴定。

二、注意到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区别,在当事人对本案是否鉴定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出现争议时,依职权启动对环境损害后果的鉴定,并指定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最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本案经现场勘验,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被拆除,几乎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设施,环境污染现场已灭失。因此,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解决了环境污染现场灭失下损害后果评估鉴定的难题。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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