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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年薪制、12万元老板拒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9-16 15:47:03>跟律师谈谈<

 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又如何给劳动者支付?有人说,“主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有人说,“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否则怎么生活?!”曾在新疆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柯某,认为“年薪制”暗藏陷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年薪”。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该院审理此案。


  公司:考核不合格 拒付剩余“年薪”

  2012年5月,柯某被新疆一家建筑公司“相中”,从事工程管理工作,职务为项目经理,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我和建筑公司约定,实行‘年薪制’,年薪12万元(含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个人所得税等),年薪按12个月平均分配,每月预支7200元,余款经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在9月11日的庭审中,柯某表示。

  柯某说,工作期间,公司违反约定,拒绝支付剩余工资,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那么,“公司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从何而来?柯某说,进入该公司后,他被指派到兵团第十师北屯一处建筑工地担任项目经理,一直工作到今年2月。可公司却扣发其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剩余年薪,同时,也未发放今年1月、2月的工资。

  诉至法院前,柯某曾于今年3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岗位补助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2万余元。

  4月24日,乌市水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柯某经济补偿金14400元,驳回了柯某的其他请求。而双方均不服裁决,向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时,柯某改了诉求,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共计22月拖欠的工资7.7万元,以及2014年1、2月的工资1.44万元。

  对此,该公司答辩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绩效考核挂钩,而柯某的绩效考核不合格,所以不能支付他的剩余工资。

  法院:扣发得当 欠薪要付

  原来,柯某在北屯某工地任职后不久,工地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今年年初项目监理单位及发包单位均发布通知,认为该建筑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要求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柯某作为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负有管理职责,因此,公司扣发其剩余工资并无不当。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今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柯某今年1、2月工资,共计1.44万元。

  原被告:不服判决均上诉

  一审判决后,柯某和该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柯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存在错误。他说:“从2012年5月开始,我一直在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支付外勤补贴和拖欠的工资,而且法定节假日调休不够。”

  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柯某在未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去了别的公司任职。”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公司的指纹打卡考勤机上显示柯某今年1、2月均未上班。柯某擅自离岗,又来骗取公司工资,属于不劳而获。

  在当日的庭审中,为证明自己今年1、2月在北屯工地工作,柯某找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说:“在此期间,柯某的确在工地。”

  柯某表示,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他只是挂名,但并没有实际的权力,工地原材料都是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等具体施工方案则由他的上司陈某负责。同时,公司并没有将绩效考核详细规定告知他,他并不清楚公司有这项规定。

  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2012年4月,该公司执行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其中规定,绩效考核结果与各部门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和绩效挂钩,与各部门员工工资绩效挂钩。

  “我们还设定了约束类指标,而未给柯某剩余年薪,就是因为其管理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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