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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徐飞、周利华等人涉黑犯罪案件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0-20 19:49:36>跟律师谈谈<

10月19日下午,江津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飞、周利华等2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飞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12.5万元;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利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罚金9.8万元;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其余17名被告人也被处以相应刑罚,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飞、周利华于2011年因共同犯抢劫罪被江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周利华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徐飞于2016年7月刑满释放。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徐飞伙同周利华先后纠集罗玉波、程某祥、曹杰、黄某焰、黄某等人,程某祥又纠集了戴某雨、赵某航、王某鑫、施旭、王松、文某、杜某龙、钟某森、陈某男、冯某、龚某林、徐某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江津城区、油溪镇、吴滩镇、德感街道等地有组织的进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飞、周利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程某祥、罗玉波、曹杰为积极参加者,黄某、戴某雨、赵某航、黄某焰、施旭、王松、文某、杜某龙、王某鑫、冯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程某祥还建立名称为“黑家军”的QQ群对部分组织成员进行管理。该组织规定“打砸赌场时不能伤人和抢钱、小弟要听大哥招呼、打架要一起上不要怂”等纪律,对违反纪律者实施开除。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对赌场股东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江津城区、油溪镇等地的违法赌博活动,从中获利20余万元,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开支。为了该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壮大,被告人徐飞于2017年7月为大部分组织成员出资打造了钢管刀20余把,购买迷彩服10余件用于统一服装,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在宾馆住宿便于统一行动,为组织成员提供交通工具,在作案前后给予经济奖励。被告人周利华协调关系并指使组织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飞、周利华还给组织成员提供经济帮助和日常消费资金,巩固其组织、领导者的地位。为扩大本组织影响、打压其他组织,该组织还以“黑家军”的名义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并到江津区个别学校招募在校学生参加,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徐飞、周利华组织、领导程某祥、罗玉波、曹杰等人共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一般违法行为7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飞伙同周利华组织、领导被告人程某祥、罗玉波、曹杰、黄某、黄某焰、文某、赵某航、杜某龙、戴某雨、王松、施旭等“黑家军”为主的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江津城区、油溪镇、吴滩镇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飞、周利华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程某祥、罗玉波、曹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黄某焰、文某、赵某航、杜某龙、戴某雨、王松、施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被告人徐飞、周利华等人还构成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

宣判当天,江津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另有部分被告人近亲属到庭。因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判决书长达230余页。整个宣判过程规范,现场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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