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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2男子在野外捉了96只“黄蛤蟆” ,结果悲剧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1-10 10:20:24>跟律师谈谈<

    昨日傍晚,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南马派出所民警专程赶到西山公园野生动物救助站,将96只蛙放生。

    前几天,我市境内最高气温在25℃左右,冬眠前的蛙类活动频繁。6日晚6时许,南马派出所民警(辅警)在辖区某村山脚边夜巡时,当场抓获3名非法捕蛙嫌疑人,缴获刚捕的96只蛙。

    经森林警察大队和南马派出所联合调查,这3名嫌疑人是湖南籍男子张某、贺某和小张(未成年)。因听信老乡说,这种“黄蛤蟆”吃了可以滋补身体。于是,当天下午5时多,贺某驾车带上外甥小张从务工地画水镇赶到南马镇,接上朋友张某,带上强光手电,一起到南马镇某村山脚附近田野抓捕蛙类。不到一小时,三人就捕到96只。

    经专家鉴定,张某、贺某捕获的蛙类为“镇海林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要捕捉20只以上的野生动物,就要承担刑责。昨日,张某、贺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小张教育释放。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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