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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寄养3天后离奇死亡 温州这家宠物店被告上法院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1-22 9:02:14>跟律师谈谈<

    宠物寄养为爱宠人士提供了不少便利,可宠物寄养点资质鱼龙混杂也让纠纷与日俱增。家住温州鹿城的陈小姐将自己饲养的巴哥犬和法斗犬寄养在郑先生开办的宠物店中。不料寄养第三天,巴哥犬死亡。双方原本协商好由郑先生一年内赔偿2.5万元,结果郑先生反悔,陈小姐一纸诉状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合计2.9万余元。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陈小姐说,9月20日晚上的时候,其向郑先生询问狗的情况,郑先生表明一切正常。但是9月21日上午7点多,就收到郑先生发来的微信语音说,巴哥犬断气死亡了。陈小姐当即赶到郑先生处,才发现对方没有实际店面也没有营业执照,小狗寄养的笼子很小,在小狗死亡的时候,郑先生在外面从事其他业务,没有看守好寄养的狗,巴哥犬的死亡是郑先生的过错造成的。

    郑先生则辩称,死亡的巴哥犬在寄养之前在宠物医院看过病,说明寄养前健康就存在问题,虽然他承认小狗是在寄养过程中死亡的,但是他认为小狗死亡原因可能是中暑,小狗过于肥胖,加上他那里环境狭小,没有开空调造成的。

    在协商过程中,陈小姐提出,虽然小狗是花了2500元购买的,但是自己养育了两年半,有很深的感情,其向郑先生主张赔偿2.5万元。

    一开始郑先生答应了这个赔偿金额,在一年内履行。但是之后向他人咨询之后,郑先生认为赔偿2.5万元的金额过高,其仅愿意赔偿陈小姐购买小狗支付的2500元、对狗火化的一半费用。

    11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释法析理,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郑先生于11月18日前赔偿陈小姐1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众多宠物美容店或宠物爱好者等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宠物网络论坛中发布宠物寄养广告或其他方式做起了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另外,爱犬的去世给陈小姐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陈小姐与郑先生之间的纠纷系合同纠纷,郑先生承担的应当是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纳入违约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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