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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多家小超市涉嫌侵权 商户卖铅笔被索赔1.7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2-7 19:52:23>跟律师谈谈<

近日,武汉10多家小超市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称他们因售卖铅笔、洗手液、袜子等商品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被起诉要求赔偿1.7万到2.3万元。律师建议,小超市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今日上午,记者在江夏区庙山新村见到一家名为“全家福”超市的老板李先生,这是一个60余平方米的小超市,主要售卖各种日常生活用品。李先生介绍,11月1日,他突然收到一份快递,打开后发现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说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王某今年7月24日在他的超市里购买了10支中华铅笔,经鉴定这些铅笔是假冒产品。李先生销售该假冒产品侵犯了“中华牌”铅笔商标的所有者——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被要求赔偿17000元。

李先生的妻子戴女士回忆,7月24日下午2时许,几人进店后,拿着10支铅笔找她付款,她并不清楚这些铅笔的确切价格,就收了对方5元钱。李先生认为此事很蹊跷,他的店里虽然有中华牌铅笔出售,但并没有传票上标明的这种铅笔。“我的货是从汉正街进的,我们也没有能力去鉴别其真伪。”

地处江夏区藏龙岛的三禾超市老板李某勇告诉记者,他的店近期也收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传票,分别是某品牌洗手液和某品牌袜子起诉他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分别要求他赔偿23000元。“我的经历和‘全家福’超市基本一样,连对方聘请的律师都是同一位张姓律师。”李某勇称。

在一个维权微信群里,有19名收到传票的小超市老板,他们的经历非常相似,基本都是公证员陪同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铅笔、袜子、洗手液等小物品,然后通过法院起诉超市侵犯商品权,索赔1.7万至2万多不等。

另外一家小超市老板龚先生介绍,他的经历也和李先生等人一样,他和11个小超市老板去年底接到法院传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他赔偿商标企业6000多元。

记者联系上原告的代理律师,他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咨询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相关条例,公证人提供证据保全具有法定证据效力,除非超市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否则难以胜诉。律师建议,小超市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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