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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保健品巨头权健,巨额赔偿制度正当其时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2-30 19:59:59>跟律师谈谈<

   近期,丁香医生揭露“保健帝国”权健集团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影响巨大,12月27日天津市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集团展开核查,据称,将根据调查结果分类区别处置。

   应该说,此次相关监督部门的应对和跟进是及时的,但也能从丁香医生起底后的诸多材料中发现,其实权健集团的问题由来已久,但一直未曾得到解决。

可以发现,权健一事与今年早前发生的问题疫苗事件,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一,两起事件都是由自媒体报道而引发舆论关切,从而推动了行政监管力量的介入,并非是监督部门自行发现查处。其二是两起事件的波及面广大、使用产品者人数众多,危害影响较大,维权难度较高。

   所以,对于这样的现象,应该需要思考如何做好前置处理,否则类似的问题将会更多,且将会波及更多人群受到影响。

巨额处罚机制十分必要

   由上,有一个问题就十分值得思考,那就是面对行政监管的滞后,如何建立起某种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以震慑和约束企业的主动违法行为?这显得极为迫切。

   因为不论是权健集团还是疫苗案中的长生生物,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任何有效的震慑措施能够让如这两家体量庞大的公司忌惮。可以想见的是,一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企业,对于企业注册地的政府和工商部门而言,都存在着难以管理的现实图景。大型企业必然对当地GDP增长有着不小的贡献,各种利益纠葛下,很难说地方监督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能。

   此外,从媒体报道和相关分析来看,权健集团的公司架构体系的分割,使得在出现问题后,能够让其有效避免法律的追责,这恐也是权健集团能够在近些年爆出诸多问题后安然脱身的原因所在。

   归根结底,造成现有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市场监管对此类公司能采取的手段完全不够用——惩罚不够痛、不够严肃,没有将其罚到怕。

   仍以权健集团为例。虽然目前权健集团涉及问题尚未定性,但其将保健品当成药品进行宣传,号称包治百病,这样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该不会存在任何争议。对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着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顶格20万元的处罚,恐对权健集团这样的年销售额200亿元的“保健帝国”的影响,轻如毛毛雨。

   如何解决某一单项处罚顶格金额过低这一难点,“史上最严环保法”或可借鉴。在社会各界对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下,按日计罚制度成为了新环保法中的新亮点,被视作解决旧有的环境行政处罚不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这一规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起始期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且不设上限。

   2016年8月,河南洛阳就有一家民营铝业公司,由于氮氧化物长期超标排放,当地环保局多次对其开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累计近8000万元。这样的惩处金额,对于任何一家企业的现金流影响都是极大的;这样的惩处方式,对于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是具有震撼力的。

   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将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对于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这或可视作为国家层面准备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起巨额罚款,以期规范和震撼市场经济中的不法行为的信号和决心。其实还可以向“史上最严环保法”学习,用上不封顶的巨额罚款让企业感受到压力。

   也许有人会提出,长春长生公司罚了91亿,巨额罚款制度不已经建立起来了吗?其实还不能这么说。这91亿是按《产品质量法》49条,对违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处以3倍罚金而来的。因为疫苗销售额本身就巨大,而且能认定为标准的质量不合格,所以才有这么一个巨额数字。但别的产品类型,能否达到这样的高额惩罚,是存在疑问的。

比巨额处罚机制更重要的,是巨额赔偿制度

   张茅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还透露,“同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在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

   相比起巨额处罚机制,其实巨额赔偿制度,也许更值得重视。因为两者间可能是存在内在矛盾的。

   就拿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来说吧,如前所述,罚没款高达91亿元。但据《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可知,受害者的赔偿金来自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专项赔偿金,也就是说和长生生物被罚没的91亿元无关。

   这就很有可能形成一个困局,那就是企业很可能因缴纳巨额行政处罚罚款而无力承担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此次长生生物的91亿元罚没款显然是直接进入国库,如此巨额的罚金之后,虽有国家明令要求设立专项赔偿金,但实际效果是否满意,显然是需要打一个问号。

   再者,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明知缺陷的存在”,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但要求消费者在自诉、集体诉讼中证明“经营者明知缺陷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事实就是,我们已经听说过不少在中国发生的天价惩罚,但还少见天价赔偿。尤其是没怎么听说过消费者获得天价赔偿,说来说去就是“退一赔三”,顶多食品领域有“假一赔十”,往往还赔不了。

   要明确,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消费者自我主张权利和国家层面的惩罚性罚款,是两个独立并行的行为。国家层面的惩罚性罚款不能影响了消费者自我权利的主张,否则哪怕对企业有了威慑力,也还是难以抚平受伤害的消费者。就像长生那91亿处罚,听起来就是长生公司与国家之间的事,民众没什么切身感受。

   但巨额赔偿制度就不同了——受害的消费者能直接感受到高额补偿带来的正义感。这能够鼓动受害者有更加强烈的意愿去维权,去争取自己所应得的权益。

   此前,美国强生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滑石粉产品包含致癌物质石棉,并导致22名女性患癌,美国密苏里陪审团责令强生支付5.5亿美元补偿性赔偿,以及41.4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如此金额显然就照顾到了对消费者的补偿和对企业的惩戒作用。

   因此,在建立对企业巨额处罚机制上,需要与巨额赔偿制度相协调。明确什么时候该处罚金,入国库,明确什么时候更该赔偿给消费者。并划定明确的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直接针对受害消费者,而惩罚性赔偿则用于负担受害消费者因这一产品可能造成的长期损害等未知费用。

   总之,要让监督部门长出牙齿,巨额处罚机制是一方面,对受害消费者赔偿也是重要内容。而且,中国需要像强生因滑石粉致癌赔偿40多亿美元那样,有现实的高额赔偿的案例出现,人们才会对这个机制更加信任,更加充分地去利用,让这个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否则,如权健般的问题企业只会“春风吹又生”,而消费者在这类事件之后,却依然有苦无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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