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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女子被前夫债主起诉 拿出婚前AA制协议求免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1-16 17:58:05>跟律师谈谈<

“我们约定了婚后需要的共同开支须由双方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个人行为。”日前,在一起长沙岳麓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之一的肖女士拿出了婚前协议。原来,在肖女士与前夫谢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先生向朋友借了25万元未还。

因前夫债务,女子成被告

2013年7月8日,谢先生与肖女士结婚。2014年6月16日,谢先生开始担任岳麓区某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0日,公司更名,谢先生和肖女士都成了公司股东。2017年2月8日起,肖女士等股东退出公司。12天后,谢先生与肖女士协议离婚。2017年5月15日,双方正式离婚。之后,杨先生将肖女士和谢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还债。

杨先生诉称,谢先生以需要成立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款25万元,2017年3月7日,杨先生向谢先生转账25万元。

“肖女士是谢先生借款时的合法妻子,对该借款事实完全知情,而且谢先生是以经营为名义向我借款,经营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单里面均有谢先生、肖女士的登记信息。”杨先生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杨先生的起诉,肖女士称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我提供了三份离婚协议书,可以证明夫妻关系自结婚一年时间就关系不好,多次闹离婚,不可能共同经营公司,且离婚前就处于分居状态,我也不可能同意谢先生向杨先生借款。”肖女士还表示,之前她就已退出公司,因而,2017年3月14日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有意思的是,肖女士还拿出了一份婚前协议,在协议中她与谢先生约定夫妻财产AA制,并且约定了婚后需要的共同开支须由双方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个人行为。而且离婚协议书还约定无肖女士亲笔签名的任何形式下的借款、借条、贷款等由谢先生自行承担。“杨先生提供的借条上并没有我的签字,因而可以证明是谢先生的个人借款。”

非共同债务不需担责

岳麓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谢先生向杨先生出具了借条,约定按3分计算月利息为7500元,预计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

岳麓法院认为,本案明确是谢先生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借款,杨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肖女士在借款发生前已退出公司,不再担任股东,双方结算时的明细表也在谢先生、肖女士离婚之后,故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肖女士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岳麓法院判被告谢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先生借款2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咨询说法

夫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介绍,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间财产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将借款人及其配偶诉至法院,当配偶辩称有AA制协议时,其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哪怕夫妻约定了AA制,其中一方签字的个人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他山之石

婚前AA制协议不免共同债务

无独有偶,此前株洲沅陵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7月28日,李女士因资金需要向李先生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未还款,负债方需按每月2000元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给债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借款到期后,李女士以种种理由推诿还款。

李先生认为,李女士与覃先生系夫妻关系,借款系二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生产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覃先生也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消费及财务管理实行AA制,家用开支由覃先生负担,双方的工资归各自管理,债务各自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书系覃先生单方提交,且该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最终,因李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女士借贷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覃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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