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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协议无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1-19 17:02:33>跟律师谈谈<

独居、孤寡的老年人常需要住家保姆照料。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老人与保姆,特别是与异性保姆之间,往往会发生遗赠、继承、情感等种种扯不清的纠纷。

最近,江苏南京的一位独居老人病逝后,照顾他的保姆手持遗赠扶养协议,以老人生前已将房屋一半份额遗赠给自己为由,拒绝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认可,由此引发纷争,保姆将老人的三个子女诉至法庭。那么,老人留下的房产,究竟归谁?

保姆盯上“空巢老人”的房子

汪忠勇与郭琴娣夫妇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两人育有两女一男三个子女。步入老年之后,因考虑到次女汪秋月的家庭比较困难,夫妻共同立下了遗嘱,指定他们共有的房屋在汪忠勇百年之后由汪秋月继承。但当时对这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后,汪忠勇一个人独居生活。虽说子女也经常登门探望,但老人还是感到孤独、甚至有些恐惧。汪秋云姐弟三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然而,他们确实没有分身之术,不能全方位照顾父亲,三人经商量,决定找一个住家保姆。

2012年5月20日,姐弟三人从劳务市场找来时年54岁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徐海蓉报酬2000元。

汪忠勇每月收入共计六七千元,自2012年7月起,汪忠勇的收入由徐海蓉保管并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均归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报酬。

有了住家保姆照顾父亲,汪秋云姐弟三人也就放心了。为了给予父亲更多精神安慰,三人决定不管多忙,都要抽时间轮流去探望父亲。后来,因为汪忠勇的身体越来越差,徐海蓉感觉自己一人照顾汪忠勇有些吃力,便又为汪忠勇聘请许晓梅作为兼职保姆。

2015年起,徐海蓉认识了李月芹、严梅芳等几个做保健品的生意人,在李月芹、严梅芳等人的宣传、推荐下,徐海蓉渐渐热衷于保健品,怂恿汪忠勇与自己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为此花掉不少钱。

汪秋云姐弟三人发现了徐海蓉与父亲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的事情,曾与徐海蓉发生过争执。可是,汪忠勇当时十分相信徐海蓉,与子女也闹得有些不愉快。当时,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徐海蓉预感汪忠勇来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子女拒认遗赠协议被诉至法庭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李月芹、严梅芳及兼职保姆许晓梅作为证明人。

《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汪忠勇(遗赠人,被扶养人)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徐海蓉(受赠人,扶养人),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

在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向汪忠勇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汪忠勇对律师宣读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重复或附和,后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海蓉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相关丧葬事宜,由汪秋云姐弟三人协同办理。

汪忠勇去世后,徐海蓉仍然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内。汪秋云姐弟三人多次与徐海蓉协商,希望她搬出房屋,遭到了徐海蓉的坚决反对,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11月14日,汪秋月以继承方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同月21日,汪秋月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徐海蓉发送律师函,告知徐海蓉其已继承房屋并要求徐海蓉搬离房屋。

随后,徐海蓉也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汪秋云姐弟三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与汪忠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2016年12月8日,徐海蓉将汪秋云姐弟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请求法院将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额给付其本人。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徐海蓉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权利义务不对等,协议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协议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中,内容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海蓉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汪忠勇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财产,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形式上,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汪忠勇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

履行上,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而在汪忠勇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这些原因,本案徐海蓉与汪忠勇权利义务不对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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