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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给大媳妇后,现在后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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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18 17:14:36

您好,我想咨询您几个问题。我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我和丈夫辛苦一生养育三个儿女,东凑西借才买下一套住房。该住房由后面30余平方砖混结构加中间小院及前面120余平方砖混结构三部分组成。房产证上写老伴一人姓名。老伴不幸多年前已经病逝。没有几年大儿子也病逝。大儿子留有一个女儿,大儿媳没有孝顺公婆一天。在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经常欺负我,我有家不能回。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根据析产将后面30余平方分割给大儿子的女儿(当时才不到两岁)。由于我考虑到和大儿媳长期矛盾激化,不能共同居住。便向中院上诉。中院,通过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由大儿媳拿出10万,将房屋全部买下(其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给我,他们均在外地)。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左右,现在我仍然无家可归,没有住房。我有点后悔,不知道可不可以翻案。我有这几点考虑,第一,在当时达成协议时我不是心甘情愿的。因为我长期被大儿媳赶门在外,我一回家连大门都进不去,就是被她和她的母亲无理谩骂,其母亲甚至想打我。而且我多次报警。我真的是被她们整怕了,被逼无奈才同意的。第二,这明显对我不公平。按照一审,我有120余平方的面积,我们这里市场每平方均价在3000元。10万元根本无法解决我的住房问题,其余子女辛辛苦苦在外地打工,难道都享受不到一点长辈的财产。第三,在中院受理期间,没有找我谈过一次话,只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让别人通知了我。我当时就跟法院去说,不同意。法院相关人员还对我说三道四。在各方压力之下,才被迫签字。您说,我现在可以要求撤销调解书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通过中院调解后,你并未有证据证明系胁迫所签订,并且调解书的内容来看,并未有违法之处,建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聘请律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如有其他疑问,建议来电详询。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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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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