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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市民非法改装托运挖机 结果损失近13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3-18 17:54:52>跟律师谈谈<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由江某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12万7千余元。

2018年4月起,江某为托运挖机,将没有年检的车辆非法进行改装后,上路进行行驶。2018年9月江某在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运送挖机的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治疗终结后,就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多次与江某进行协商,但是由于损失巨大并且就交强险内的损失全部应由江某承担这一点江某不能认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9年1月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江某系此次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江某有义务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交强险。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伤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江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全部的限额损失。法院在依法审理核实李某的各项损失后,判决由江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9万5千余元,对于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由江某承担3万2千余元,李某自己负担3万2千余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同时减少法律纠纷、简化事故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江某非法改装车辆,导致车辆不能进行年检,无法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李某个人的损失,江某不得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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