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跑路,欠债谁来还?
玉环人Z女士曾有个让人艳羡的家庭,她工作安稳轻松,丈夫善良敦厚,结婚十年了,夫妻和睦恩爱,女儿乖巧懂事。她的小日子过得也蛮舒畅的。
Z女士从来没有想过,她的生活会起大波澜……
2017年3月的一天,Z女士的丈夫突然失踪了,遍寻无果。
好端端的,丈夫怎么会失踪?
还没等Z女士从丈夫不见了惊愕和无助中回过神,2个月后,法院又找上门来……
原告吴西(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女士归还丈夫欠下的31万。法庭上,吴西拿出手中的借款凭证,并以“借贷关系发生于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Z女士共同还款。铁证如山,这笔欠款确实存在。钱是丈夫借的,这一点不容抵赖。
丈夫不知人在何处,巨额欠款却莫名从天而降,这对Z女士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Z女士委屈又绝望,两人结婚十年了,枕边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他为何会无故消失,又为何会有各种各样的欠款?借来的钱,丈夫都干什么用了?难道真如旁人所说,他赌博欠钱,跑路了?以后她又该何去何从?眼前的一切都容不得她细想。
2017年8月,玉环市法院作出判决:Z女士对欠款存在共同偿还义务。判决之后,Z女士向玉环市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但是这笔钱,Z女士就得要一起还吗?
凭着三点,妻子不用还钱
新的司法解释,给Z女士带来了希望。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6月,Z女士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理由
借款虽发生在Z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Z女士对欠款一无所知。
Z女士夫妻二人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其工资完全可以满足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由吴西举证证明借款用于Z女士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019年3月1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明确周晶在这笔民事债务纠纷中并不承担还款义务。
检察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并不一定需要二人共同还款。谁借的?谁用了?都是关键!
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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