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欲“亲上加亲”,撮合自己的子女近亲结婚,殊不知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14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表兄表妹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原告罗海山的父亲与被告黄春梅的母亲系亲兄妹,原、被告系其三代以内的嫡表兄妹。受“肥水不流外人田”思想的影响,双方父母极力撮合原、被告组建家庭。2010年6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两人各自外出务工,之后互不联系。原告遂以双方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近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确是表兄妹关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迫于父母压力才登记结婚。结婚以来,原、被告间只有亲情,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关系已经没有维持的必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海山与被告黄春梅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