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前,他们还是丽水遂昌县大柘镇某村的两名普通村民;8个月后,他们却因非法捕鱼,被戴上手铐,押上法庭……
2月15日,王村口镇桥东村会议室内,遂昌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环境资源违法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7日,因为在家闲来无事,大柘镇某村村民程某与程某兴二人一拍即合,决心趁着夜色,外出捕鱼。
当晚20时至次日0时,程某二人驾驶一艘小船,在焦滩乡焦石娄村尖石娄自然村小码头至焦滩乡“夹门潭”的天然水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开始捕鱼。
由于该水域已于2018年3月16日起向社会通告,每年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禁渔,程某二人在捕获鱼类10.7公斤后,立即被县水利局水政渔政大队查获,并移交县公安局处理。
依法审判
经过审查,巡回审判庭认为,程某二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程某二人被认定非法捕捞价值214元的野生溪鱼,被判处缴纳4280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用于修复该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
因贪一时便宜,程某二人却要支付所电溪鱼价值的20倍缴纳金,实在是得不偿失。
“此次巡回审判邀请了当地村民们旁观。”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小编,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片区内,能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社会效果,让群众亲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新闻+
据统计,2018年,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件3人,其中非法狩猎案2件、盗伐林木案1件;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3件;审理涉环境资源非诉刑侦审查案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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