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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两名男子对钱塘江边的这个通告视而不见……结果被刑拘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5-18 18:24:55>跟律师谈谈<

   今年3月6日下午,由于工地停工,闲来无事的刘某与王某商量着做点什么打发时间。刘某提议,在工地上看见过一套电鱼的工具,而且这套工具已经似乎很久没人动过,何不趁着休息,去拿来电鱼。

   “好主意。这样既打发时间,还能晚上加个菜。”刘某的提议迅速得到了王某的响应,两人一拍即合。

   说干就干,刘某与王某骑着一辆电瓶车,带着电鱼的工具从杭州城战火车站出发,沿着钱塘江一路向东寻找合适电鱼场所。两人首先来到了下沙大桥,但是通过观察发现,下沙大桥海塘边的水域并不适合电鱼。

   于是,两人又继续沿着钱塘江边一路往东寻找适合电鱼的地方,最后来到了位于海宁盐仓出江闸西侧的丁字坝。刘某观察后觉得这个位置不错,很适合电鱼,于是背起电鱼工具来到了堤坝下面。两人分工合作,刘某负责将电源打开,王某则将电鱼杆子放入江中。

   正当刘某和王某满心期待有场大丰收时,两人的异常举动早已引起了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视频监控员的关注。

   监控员通过派出所综合指挥中心将情况通报给了正在附近的巡逻队员,巡逻队员马上驾车赶到现场,迅速将刘某和王某二人控制。

   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刘某和王某瞬间懵了,民警随后将刘某、王某二人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在证据面前,刘某和王某对自己偷偷进行电鱼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刘某和王某明知从3月份起开始钱塘江流域实行禁渔制度,并且也看到了江边悬挂的禁渔通告,但并不当一回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进行电鱼捕捞。他们以为只要动作快,电几条鱼就走,就不会被发现。

  目前,刘某与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被海宁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蜀黍普法讲堂: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本市首次颁布实施《禁渔通告》,明确规定了禁渔期: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钱塘江海宁段(东起与海盐县交界处冷冰坞,西至钱江十桥北段规划位置)。凡违反禁渔期规定的,由市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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