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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过失致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9 15:03:59>跟律师谈谈<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这一辩护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未采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刘宪权也认为,林森浩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从行为人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分析说,在“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认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来看,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说,“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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