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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恶意欠薪 法律利剑出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19 13:44:59>跟律师谈谈<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为惩治恶意欠薪劣行提供了一把法律利剑。

    2014年年底,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对沈某某、杨某某、左某某、符某某、胡某等五名被告人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文昌市首次对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惩治。

  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是我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抵赖、拖欠乃至不支付劳动报酬,理应受到道德谴责、法律的制裁。当前,一些无良企业主(包工头)随心所欲地践踏法律,不把农民工当人看,视法律如儿戏。如今文昌市人民法院连续惩治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例,彰显了司法利剑出鞘的威力,其意义不仅是将一个恶意欠薪的无良企业主送进监狱,更在于张扬了法律强制力带来的威慑。

  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58332元,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符某某以隐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76300元,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归案后并扣押被告人符某某251102元。后经被告人符某某确认并已付清其拖欠赵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276300元,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左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总额为448493元。后臻艺高公司为其垫付工资262071元,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将剩余186422元工资支付完毕。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538308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被告人已全部足额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0000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8135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恶意欠薪”不仅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规则,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效力正在逐渐显现,

  特别是通过一些案件的判决和媒体的积极宣传,这种行为的后果对少数不法企业主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它向每一个无良欠薪者宣示: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对劳动者而言,学法、懂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工资被恶意拖欠,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立案查处;根治“欠薪”, 用法律来惩罚恶意欠薪的人,就是要加大执法力度,让欠薪问题成为过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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