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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1989)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21 10:59:52>跟律师谈谈<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保证培训工作质量,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卫生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写培训教材和建立考试题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培训、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初次培训合格满一年后进行更新培训考试,每年一次。在有效期内全省有效。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摊贩(个体工商户)由其行业组织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员及部门以上负责人须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学员名册(培训时间、学时数、个人考核成绩等)、教材、考核试题及标准答案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的对象: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的卫生管理人员及部门以上负责人;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的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包括生产车间操作人员、仓储人员、质检人员、营业员、采购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洗菜工、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食品卫生管理员及部门以上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九条培训内容、教学和考试形式:

(一)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专业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两部分;

(二)教育形式可采用集中面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等形式;

(三)采用计算机考试(没有条件的地区和计算机操作有困难的从业人员可从试题库中按岗位随机抽取试题进行笔试等方式考试)。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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