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行政案例>老太被赶出家门睡公厕死亡 家人向政府索赔37万

老太被赶出家门睡公厕死亡 家人向政府索赔37万

时间:2015-5-27 17:09:06>跟律师谈谈<

   因为家庭对立,密云县某村村民李老太太被老公康某赶出家门,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太不得不挑选前往村内的公共厕所居住。因为公厕内放了一个用于取暖的煤炉,致使李老太太因煤气中毒逝世。随后,其老公和女儿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公厕的办理方某镇政府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李老太太的老公康某就经常对其进行打骂,并将她赶出了家门。后村委会为李老太太组织了房屋,康某得知后,经常前往其暂居处闹事,致使李老太太无法正常生活。

  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前往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老太被发现死在公共厕所内。经尸检系一氧化碳中毒逝世,不属于刑事案件。李老太的老公康某及其女高某将密云县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以为因被告未尽办理职责,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逝世,康某和高某要求镇政府承当补偿职责。

  密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老太逝世地址坐落密云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该厕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会负责建造,南北墙均有窗户。2008年,该镇政府雇佣保洁员负责该厕所的办理及清洁工作。冬季为避免厕所内的水管因酷寒而冻裂,保洁员便在厕所内放置煤炉一座,该煤炉由保洁员使用并办理。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公共场所的办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职责。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相比,公共厕所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议了其办理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范围为通常的合理限度,进入该场所的参与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职责。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镇政府为避免公共厕所内水管破裂而放置煤炉,并由保洁员负责该煤炉的办理工作,且该厕所的南北墙均有窗户,具备了基本的通风条件,能够保证公共厕所的安全使用,尽到了通常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职责,被告关于李老太的逝世不存在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长期滞留在放置煤炉的公共厕所内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其本应及时离开,但仍挑选长期滞留,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李某自己应对其逝世后果承当职责,故关于其家人要求被告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密云法院不予支持。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 律师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老太被赶出家门睡公厕”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