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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酒后骑电动四轮上路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时间:2015-6-20 13:38:27>跟律师谈谈<

“我骑的是不用上牌也不用驾驶证的电动四轮车,怎么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直到在法庭上受审时,李大伯仍有些疑惑。

前两天,衢州开化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法官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大伯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大伯今年50多岁,早年和妻子离婚后都是一个人生活,平时喜欢喝点酒,外出时以电动四轮车代步。今年3月25日晚,李大伯骑着电动四轮到弟弟家吃饭,他喝了约二两半的白酒。当天晚上8点10左右,当李大伯驾驶电动四轮车经过县城解放路时,被附近执勤交警拦下,经现场呼气检测,发现李大伯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后的血检也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一听说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移送审查起诉并判刑,李大伯一下子懵了。

包括李大伯所在的开化县城和其他一些城市,一些大街小巷穿梭行驶着的电动四轮车并不少见,它们的外型类似于小型微型汽车,以电池为动力源,因其操作简单,价格适中(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作为老年代步车深受中老年朋友的喜爱。那么,以电池为主动力的它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

“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主要是看出厂时是否有合格证和是否列入生产目录。”审理该案的法官昨天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法官表示,按照上面的法律概念,电动四轮车以电池为动力源,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因此属于机动车类别,而且这些车辆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属于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注册登记、核发号牌。大家如果要购买类似的车辆,首先应要求商家出示这种产品的合格证,并要确认该车是否已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如果没有列入目录,那就是非法生产的车辆,无法上牌也不允许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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