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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捅死扒手被判刑5年 正当防卫变故意伤害

时间:2015-7-10 15:31:40>跟律师谈谈<

去年平安夜的前夕,吉林的马先生经历一件不平安的事情。他在公交车上遭遇小偷,扭打中将对方刺死。

7月9日下午,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他在宁波中院受审。庭审焦点:他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人赃俱获小偷还不承认

马某今年42岁,在慈溪工作。

去年12月22日中午,他乘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无意中把手放进上衣口袋里,却猛然发现钱包不翼而飞,上衣口袋也被割破了。显然,遭贼了。

马某首先怀疑的是坐在身边的唐某,“你是不是拿我钱包了!”唐某一直不承认,马某气急了,立刻显露出东北汉子的性格。他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

果然不出他所料,唐某慢吞吞掏出了刚刚偷来的钱包,但他还是不承认是自己偷的,而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

人赃俱获,唐某却依然抵赖,这让马某更加生气,就和唐某争吵了起来。

同伙出面“解围”被刺身亡

眼看大事不妙,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刀不要拿出来!”马某顿时意识到钟某与唐某是一伙的,于是他和钟某也发生了争吵。最后,两个小偷和马某扭打在了一起。

扭打中,眼看钟某伸手过来夺刀,马某下意识地用拿刀的右手反抗,却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此时,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折叠刀,也被马某刺中左腋。随后,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钟某死于右颈总动脉大失血,唐某也构成轻微伤。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先生发现钱包被偷,且意识到对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类的工具,在向唐某索要未果,又见对方有想从腰间掏凶器的情况下,才拿出小刀逼对方还钱,两名小偷仗着人多,又有刀在手,态度嚣张,抗拒抓捕,并率先动手,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马先生在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击。因此,马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防卫超出必要限度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某发现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其钱包后,持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此时唐某同伙钟某又上前解围并与其发生争吵、扭打,因此唐某、钟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并正在进行,马某为使其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

关于钟某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马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钟某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因钟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马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延伸阅读

抓小偷的“正确姿势”

此前,记者采访过2个抓小偷的案子,印象特别深刻。

一个案子发生在2007年,鄞州洞桥镇树桥村的护村队员在追捕一名涉嫌偷窃村民家蔺草网的“破烂王”时,破烂王跳进了奉化江中淹死。死者家属因此将树桥村告上法庭,理由为护村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索赔22万余元。

还有一个案子发生在2010年的慈溪。正在置办嫁妆的小施发现一名小偷在她车内偷东西。于是小施驾车勇追小偷,不料引发连环车祸。最后,她被受伤的路人和小偷告上法庭,一连吃了3起官司,最后赔偿了3万多元。

这样的案子听起来总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本来遭遇小偷就是件让人挺愤怒的事情,抓小偷完全是出于失主内心天然的正义感,然而在抓的过程中,却蹦出那么多“注意事项”:不能打,不能吓,不能“游街”和曝光,追逃时不能逼得太紧,看到小偷有危难了,不能见死不救……稍不留神,轻则被索赔,重则犯罪。

那么,抓小偷“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哪里?律师们的建议是,失主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且行为不能明显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别造成死亡、重伤的重大损害的结果。

比如,在盗窃现场将小偷打死了,这就明显属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如果盗窃转化为抢劫,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反扒队员的经验是,抓小偷的要点在于“控制”,他们一般都是事先考虑好了小偷的逃跑路线,几个人在合围下,当场就把小偷拿下。当然这对单枪匹马的失主而言,比较困难,需要围观的我们挺身相助。但无论是失去控制还是掌握控制,不要“恋战”,剩下的事情都交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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