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混合痔到医院手术治疗,没想到手术后一直流血。张某起诉医院,索赔87万余元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医院因四级医疗事故被判担责80%,赔偿张某16万余元。
患者痔疮手术后流血
2012年4月,张某因“间断便血三年,加重一周”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混合痔、大肠静脉瘤。随后,医生为张某进行了手术。
手术后,张某却发现排气时带出少量暗红色血液,换药的时候肛内也有少量暗红色血液渗出。医生对张某进行肛门镜检,发现左后位创面局部渗血,于是进行了局部填塞压迫止血。
在此之后,张某家属发现情况没有好转,医生再次为张某进行了骶麻下出血探查术,并建议他尽快到上级综合医院进一步治疗。
张某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后,病情没有好转,再次转院治疗。
张某认为,医院给他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7万余元。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8月,经辽宁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术前诊断不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术后出血加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称张某的诉讼请求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数额与法律规定不符,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确认。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患双方就争议的诊疗行为已在辽宁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发布的判决结果显示,一审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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