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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夫妻闹离婚 法院查清事实判离婚

时间:2013-2-26 14:47:05>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要】

1986年经徐某父母做主,徐、刘双方于同年1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6月日生育一子刘x飞,1989年12月生育一女刘x倩,于1990年5月11日补办婚姻登记。

因父母包办婚姻,双方婚前没有了解,刘某性格要强,大男人子主义,好吃懒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且刘某的父母及家人看不起徐某。1992年,双方到东莞从事装修行业,刘某开始在外沾花惹草。2003年非典期间,徐某发现刘某通过网络认识一已婚女子,并保持不当的男女关系至今,刘某曾写过保证书。刘某常无故责骂刘某,并家庭暴力,基本每年要打好几次徐某。2012年12月6日,徐本双方协议好了离婚,但刘某回到吉安办手续时又反悔,并再次无故殴打徐某。总之,婚前,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关系不和且正处恶化阶段,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近年,双方在广东东莞市常平镇常泰新村x街x号建成一栋框架结构的五层房屋,但至今未取得产权证。

徐某诉请请求:准许徐某与刘某离婚;广东东莞市常平镇常泰新村x街x号无产权的房屋徐某享有居住权;小车一辆归刘某所有,刘某按市值4万元给徐某一半即2万元。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如下:

1、 徐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虽然双方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常年对徐某家庭暴力及在外有第三者,徐某有充分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另,刘某因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通过电话沟通,其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2、 夫妻存续期间的取得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现在唯一值钱的财产是东莞市常平镇常泰新村x街x号房屋一栋(无产权),但徐某享有居住权。车辆一辆是09年购买的,现在市值4万元,车子归刘某所有,徐某可分得2万元。

【法院判决】

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刘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且子女都已成年,但双方性格不同,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彼此不能互相理解,不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和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徐某诉请离婚后,刘某表示同意,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广东东莞市常平镇常泰新村x街x号无产权的房屋,属徐刘某共同所建,徐某要求享有居住权合理,应予支持。徐、刘某共同购买的东风牌小客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认为按市值4万元计算,其应分得2万元的要求并无不当,可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支持徐某的三项诉请。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分析认为:

1、离婚案件,只有证据充分,或者双方离婚意愿真实,一次诉讼即可准许离婚。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案件第一次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准许离婚,一方坚持要离婚的,需要在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再诉讼。离婚涉及到夫妻感情,感情如何?双方愿意离婚?当事人最清楚,我们通过沟通,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审判长在充分听取徐某的陈述时,两次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认真听取刘某的意见,准确把握到双方的离婚态度。

2、没有取得产权的房产,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因为产权不清,到底产权是谁的或者能否取得产权均不清楚,待产权明确后,可以另行诉讼处理财产。

【法律链接】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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