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继承案例>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多年直至其去世 继承其遗产

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多年直至其去世 继承其遗产

时间:2015-8-22 14:46:19>跟律师谈谈<

家住浦口区的孤寡老人陈先生去世了,身后留下5万余元职工住房补贴。照顾他多年的朋友黄先生近日打官司要求继承遗产,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的黄先生能够如愿以偿吗?昨日,南京中院官微公布了南京首起非血缘关系遗产继承案,在一审判决驳回的情况下,南京中院二审支持了黄先生继承朋友遗产的诉讼请求。

特殊官司:

孤寡老人去世了,朋友想继承住房补贴

家住浦口区的陈先生是一位孤寡老人,多年,他的朋友黄先生一直对他照顾有加。2010年10月21日,陈先生自感身体渐差,要求朋友黄先生将他送至南京市福利院,相关费用由陈先生本人工资收入缴纳。2010年10月27日,黄先生与陈先生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某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2012年10月21日,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由于陈先生未婚无子女,亦无法定继承人。2014年10月28日,黄先生诉至浦口区法院,请求判决由他来继承陈先生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法院调查查明,陈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间,黄先生经常看望老人,陈先生对黄先生亦十分信任。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均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为老人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各项费用均为他支付,且陈先生系浦镇车辆厂职工,其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黄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2015年2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要求继承遗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

朋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

一审判决驳回后,黄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并不是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间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黄先生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

南京中院认为,虽然陈先生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先生继承。

二审法官:

对独居老年人精神慰藉,也是一种扶养行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独居老人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新闻屡见报端,在让人深感遗憾震惊的同时,也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对于老人的赡养,子女通常只关注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起居上的照料,却常常忽略了老人精神慰藉的需求。因此,法院在审查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此可分得适当遗产。

黄先生作为陈先生的同事、朋友,不仅多年以来对老人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并且能时常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让其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仍能安享晚年,实属难得。因此,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寡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生活的照料及独居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律师在线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多年”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