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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3-2-28 9:56:35>跟律师谈谈<


【案    情】

 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5月6日,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年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的借款25000元。

【判决情况】

 原告赵某与被告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泽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佘月明、人民陪审员李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聂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5月6日,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年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的借款25000元。

 原告赵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原告赵某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  被告吉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吉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年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被告吉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赵某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需要提醒的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你们之间属于普通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本院认为,被告吉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其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吉某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



云法律网 专业民商法律师点评如下:


 本案是情侣之间的借款纠纷,赵某和吉某在谈朋友期间,吉某向女方赵某借钱,分手后拒绝偿还,赵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吉某,要求偿还借款,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吉某偿还借款。在此提醒恋爱期间的朋友们,财物往来需谨慎,交友也需谨慎,避免遭遇人财两空或被骗钱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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