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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男子卖掉同居女友儿子当分手费 获刑5年

时间:2015-9-9 13:52:19>跟律师谈谈<

高州一男子与女友同居并育有一女,但男子外出打工后,女友又与他人同居并怀孕,而该男子一气之下竟将女友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儿子出卖。8日,高州法院通报称,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刁某某与刘某某于2009年间相识,后双方在没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女。2014年年初,刁某某外出深圳务工,刘某某携女与马贵镇男子李某某同居生活至怀孕。2014年10月,被告人刁某某知晓情况后,寻至李某某家中将刘某某及女儿带回,后因刘某某已近临产期,刁某某将刘某某带至高州市潘州街道某出租屋居住。

2015年1月19日,刘某某到医院生下一男婴,刁某某胁迫刘某某要把产下的男婴卖掉。2015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经梁某、吴某群、李某芳(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65180元将男婴卖给赖某某夫妇收养。案发后,被拐男婴已由收养人送交公安机关。

“我和她(刘某某)曾经同居并育有一女孩,2014年,我因与她闹矛盾便外出打工了。后来,我得知她和他人同居并怀孕,十分气愤,于是就将她的儿子卖掉换钱作为自己的经济补偿。”在法庭上,刁某某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动机,脸上充满悔意。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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