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因从妻子口中得知此前被一个男人强奸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丈夫龙某怀恨在心,表示要“阉了他”。
之后,龙某从妻子手机上查找到该男子网络号码,并以“女孩”的身份聊出对方的工作处所,然后前往“偷袭”,在对方反抗中,龙某将人捅死。气是出了,但龙某也受到法律制裁,其日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
为妻报仇刺死打工男子
法院审理查明,龙某与妻子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王某婚后告知龙某其婚前曾被被害人夏某(男,殁年27岁,重庆市潼南县人)强奸,并为夏某生育了一男孩。龙某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通过查看王某的网络聊天记录掌握了夏某的有关信息,并伺机报复。
2014年7月24日22时40分许,龙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击棍及匕首来到手袋厂附近,看见夏某在手袋厂门前的小店打桌球,就在附近的小巷子守候。
23时50分许,龙某见夏某从手袋厂旁的一家印刷厂经过,便尾随夏某至印刷厂旁边的小路,从后用电击棍击打打夏某的颈部,夏某反抗,龙某持匕首捅向夏某的肩膀及背部等多处,夏某被捅伤后呼喊救命,龙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曾强奸
庭审过程中,龙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害人夏某先强奸了被告人龙某的妻子王某,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龙某作案所用的刀具为水果刀而不是管制刀具;龙某系偶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
对于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关于王某被夏某强奸的问题,只有王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并且王某曾与夏某同居,生育一名小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某曾强奸王某,不能认定夏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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