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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丁香美女副总涉嫌非法吸存2223余万 昨日受审

时间:2015-9-26 10:19:07>跟律师谈谈<

“新丁香”集团破产一事又有新进展。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丁香”副总朱琦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件回顾

伙同他人涉嫌非法吸存

2013年,新丁香控股集团旗下温州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一家银行申请破产。“新丁香”困境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随后又陆续传出企业总部被拍卖、董事长朱明明失联等消息。

朱琦琦作为“新丁香”负责工资、报销及借款等财务事宜的副总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8月21日在深圳罗湖口岸被边检抓获,当天被鹿城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2年11月间,朱琦琦在担任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期间,伙同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朱明明、副总裁朱彬彬、股东潘统花等人(均为朱琦琦亲属,另案处理),以新丁香公司运营及子公司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市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0.74分至2分不等为诱饵,向林某等17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223.9万元。其间,共向上述人员支付利息527.2888万元,退回本金335万元。

此案同伙朱明明于去年传出失联,至今杳无音信。朱明明目前是否仍然失联,鹿城警方未予披露。

庭辩焦点

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犯罪?

昨天上午,朱琦琦出现在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精神状况良好,但全程较少发言辩护。

庭上,控辩双方就朱琦琦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犯罪等内容展开辩论。

据相关证据显示,这些借款主要打入了朱琦琦名下的银行账户。朱琦琦解释,虽然是她的私人账户,但一直放在公司使用,该账户相关的资金往来她没有掌握。

公诉人表示,朱琦琦将个人银行账户放在公司,其应当知道公司的相关资金往来应该使用公司的对公账户,其将公司的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必须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辩护律师称,借款人都是因新丁香及下属企业发展而借款,朱琦琦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开展正常的工作是职务行为,非法吸存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新丁香”向债权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盖有新丁香控股集团的财务章,并有财务、出纳人员签字,基本没有朱琦琦的签字。在资金用途方面,这些借款主要用于新丁香的经营及玖玖旅馆的上市运作上,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用途。

辩护律师还称,债权人构成方面,主要是被告人的亲戚及朋友,受害人员固定、范围比较窄。此外,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的多处股权及位于上海、杭州、温州等地多处住宅、店铺予以查封,存在变现赔偿损失的空间。这些情节都应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

公诉人称,虽然朱琦琦否认在借款前同部分债权人有过联系,但多数债权人证实在借款前和她有过沟通。朱琦琦在本案中有三个行为,一是和朱明明、朱彬彬等人共同决定公司对外借款行为,二是亲自向部分债权人借款,三是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新丁香”吸收存款使用。第一个行为中,其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可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之一。但其后两个行为是其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协助“新丁香”完成本案的犯罪,同新丁香公司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公诉人认为她在本案中的行为是独立的,为个人犯罪。

公诉人认为,朱琦琦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朱琦琦处以有期徒刑4年至6年间并处罚金。

朱琦琦在陈述阶段表示愿意认罪,但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理。鹿城法庭将择日对本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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