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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警察侵吞赃款84万元获刑11年

时间:2015-10-16 10:50:19>跟律师谈谈<

深圳两民警苏某和陈某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时,合伙侵吞扣押涉案财物约84万元,并私自取出嫌疑人魏某星的个人存款21万,其中陈某还挪用赃款13万元给妻子购买一辆私人汽车。两人终因一时贪念身陷囹圄,苏某一审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陈某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之后检方提起抗诉。近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人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成立,数罪并罚,各获有期徒刑十一年。

副所长和办案民警合同侵吞办案赃款

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发现魏某星等人诈骗案线索,之后对魏某星住所进行搜查,现场缴获了人民币63万元现金、一批银行卡及其它物品,因没有抓住魏某星,当时就未开具扣押清单,只对涉案全部物品进行拍照、记录、清点并带回队长办公室暂行保管。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魏某星落网。

同日,时任某派出所分管刑侦副所长的苏某带领办案民警陈某接手该案,其中现金人民币63万元由苏某保管在办公室里,不过一直未开具扣押清单。陈某负责保管银行卡、魏某星随身现金人民币1.21万元及手链等其他物品。不久,魏某星在审讯中告知陈某,被扣押的交通银行卡内有21万元人民币愿意上交退赃。

2009年6月22日,陈某、范某平等人将魏某星提解出看守所到交通银行取款,因身份证件问题没有提取成功,途中魏某星向陈某等人讲了银行卡密码。同日,陈某自行通过终端机将魏某星银行卡中的存款分两笔各100080元和100000元分别转到妻子的工商银行卡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并陆续取现了9300元。至此,陈某共计从魏某星交行银行卡提取209080元人民币,期间,陈某将其中13万元暂时挪用购买一辆私人汽车。

擅将所有款项返还服刑人员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2009年底,在魏某星诈骗案侦结时,陈某向苏某汇报称那笔63万元现金在卷宗中有反映,需要随案移送。苏某遂拿出该63万元中的42万元交给陈某,并同意连同陈某手中的21万元共计63万元人民币由陈某处理,他继续保管剩下的21万元。

陈某拿到该款后,在原先的扣押清单上空白栏补填了两笔现金各42万元、21万元的扣押项目,并冒充魏某星的手印进行确认登记,补开了63万元人民币的扣押清单。后来陈某担心自己私自从魏某星银行卡内提款的事情暴露,最终将该扣押清单从案卷中抽出自行保管,63万元人民币也没有随案移送。

2010年11月,在监狱服刑的魏某星向有关部门投诉扣押款物问题,苏某被责令办理。12月21日,苏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1万元,陈某拿出63万元以及从魏某星处扣押的其它随身物品,两人自行前往魏某星服刑的监狱,擅自将人民币84万元和魏某星被扣押的随身物品,包括现金人民币12100元、银行卡11张、黄金金属手链1条、黄金金属吊坠1个、手机3部等全部返还给魏某星。

之后,魏某星将其中人民币80万元转往台湾其父亲的账户上,其它留作本人在监狱的日常费用。因廖某芳、谢某芹等受害人被诈骗得不到追偿,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案发。

法院认定两人构成贪污和滥用职权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某、陈某均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应当清楚赃款赃物管理规定,截留涉案款物在魏某星卷宗中未发现相应记录,印证了两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原审被告人之间就贪污涉案款项方面存在明确的犯意沟通和意思联络,二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关系,仅对各自侵吞的数额负相应刑事责任,故认定苏某的贪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1万元,陈某的贪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63万元。此外,苏某、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4年至2005年,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将查获的两把涉案枪支和射击训练用的121枚子弹,全部藏匿于办公室保险柜内,之后他虽经工作变动、办公室搬迁的情况下,但仍然继续藏匿,拒不交出。经鉴定这两把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转轮式手枪和制式小口径运动手枪。不过二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苏某具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故意,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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