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其他案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旅行社违规 游客可退货退款

《浙江省旅游条例》:旅行社违规 游客可退货退款

时间:2015-10-20 10:57:09>跟律师谈谈<

近日,《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该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旅行社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要被追责;鼓励各地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

根据条例,不合理低价旅游被叫停。具体来说,就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很多旅游者遭遇过的“被购物”,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律师在线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浙江省旅游条例》:”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