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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无门,聘请律师顺利拿到赔偿款

时间:2013-4-19 9:18:38>跟律师谈谈<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员工,于2010年11月2日进入公司上班,工种为后处理。2012年3月4日上午8时35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在杭州市通云路52号原厂址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后受伤。后经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安吉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作出安老能鉴(2012)第0594号鉴定书,确认为九级伤残。
    申请人伤愈后始得知,被申请人至今从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此次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事故是2012年3月4日发生,劳动能力鉴定是2012年12月27日作出,加上申请人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申请人至少应该享有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800元/月,所以,误工费共计为33600元。由于申请人是双腿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在申请人从事故发生到能评定伤残等级,申请都是由其家人照顾。加上申请人需要第二次手术,因此申请人需要至少12个月的护理期限。根据浙江省的标准,护理费为98元/天,所以,护理费共计为35280元。
    其余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计算得出。
   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但最终无果。依据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申请人工伤能否认定?在申请人找到马律师之前,曾多次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因材料不齐,程序不懂,一直无法认定。经过马律师的分析和努力,最终被认定工伤,且用人单位最后同意调解,申请人及时的拿到了赔偿款。
   

    审判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申请人及时得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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