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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不能到地下室 业主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时间:2015-10-22 9:10:18>跟律师谈谈<

小区电梯不再运行至地下室,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市民吴先生将小区业委会起诉到法院。昨天,鹿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2010年,吴先生购买了位于市区某大厦7楼的一处房产,他说当时2号电梯竣工后可以运行到地下室。去年8月,为了方便停车,吴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地下室一个停车位。但今年1月23日,他发现2号电梯不再运行至地下室,给平时出入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开通2号电梯到地下室的使用功能。

意外的是,业委会主任说,自大厦交付使用起,2号电梯运行到地下室的功能便未曾开通、使用,不开通该项功能是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决定的。该项功能因涉及到小区安全及费用等问题,如需开通,要征求大部分业主意见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吴先生认为,业委会变更电梯的运行功能没有经过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于是将业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业委会撤销决定,并恢复电梯的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号电梯为建筑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属共有部分,吴先生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委会作出的停用2号电梯运行至地下室功能的决定,限制了业主对2号电梯的使用权利,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2号电梯运行功能的变更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由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所以吴先生一个人以业主身份要求业委会开通2号电梯直达地下室的功能,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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