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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私设电网捕野猪 致路人一死一伤均获刑

时间:2015-10-23 15:31:16>跟律师谈谈<

     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检察院获悉,万州两名中年男子私设电网捕捉野猪,可野猪没有捕捉到,反而伤到路人,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最终,两人被法院一审判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获刑。

  合谋: 私设电网捕野猪牟利

  听说万州区白羊镇某村出现了野猪,曾经因电击野猪而牟利的中年男子向某便邀请蒋某“重操旧业”,再次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捉野猪销售牟利,捕获的野生动物由两人平均分配。两人分工后,蒋某出资3000元购买设备,向某负责安装电线和日常管理。

  2014年10月27日至29日,向某将电击设备安装到村内的一所鱼棚里,并雇佣该村村民陈某(另案处理)负责割杂草,砍树桩等准备工作。最后,由向某在该村1组、2组、4组和邻村8组的野外林地里安装电网,在铺设处,向某却没有放置警示标识。

  安装电网的第一天,蒋某来到现场与向某一同查看商议电网的走向,且参与部分安装工作。

  意外: 路人当场遭电击死亡

  2015年4月12日,被害人张先生带着妻子宋女士以及一家大小回老家白羊镇游玩。当车子开到一个叫“棚棚滩”的地方时,张先生建议大家到前面的小河沟去捉螃蟹。

  张先生下车后,一人走在队伍的前面。突然,只听见“嘭”的一声,随行的人看到张先生倒在了地上。随后,前去查看丈夫情况的宋女士,也因为触到电网倒在附近。

  幸运的是,随行人员中有医生,经过及时抢救,宋女士的性命保住了,但是张先生却当场死亡。

  知道出事了的向某事后赴现场查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蒋某在五桥上海大道落网。经鉴定,被害人张先生系电击死亡,被害人宋女士的损害程度系电伤二度以上,重伤二级。

  获刑: 两嫌犯积极赔偿获缓刑

  案发后,向某、蒋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蒋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被害人向某、蒋某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理。

  据此,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蒋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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