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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狗贼”被追引发车祸致残 38万元损失惹纠纷

时间:2015-10-26 10:36:14>跟律师谈谈<

周某驾驶摩托车至一村庄“药狗”,被狗主人李某发现,李某驾驶汽车追赶周某。周某因李某穷追不舍,冒险快速超越前车时窜入对向车道,被对向驶来的汽车撞伤并致残,造成了各项损失共计约38万元。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直接撞伤其的车主共同赔偿损失。最近,常熟市人民法院尚湖法庭审结了这起因药狗、偷狗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前有险路轿车挡路、后有追兵 “盗狗贼”越黄线超车被撞

去年1月的一天上午,周某闲来无事,骑着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去麻将馆打麻将,到后发现没有“搭子”,打不成,周某随即想到了摩托车后备箱里用来“创收”的药。

周某骑着摩托车到处游走,沿途眼观四路,寻找目标。在走至常熟市尚湖镇某村时,发现该村有好几户人家养狗,且这些狗大多散放,容易药到。周某选取一条狗后,扔下药,狗吃了随即倒下。正当周某准备拿走死狗的时候,狗主人李某发现了。周某拔腿就跑,李某发现自己养得好好的一条狗一眨眼之间就被人药死了,怒从中来,眼看周某跨上摩托车逃跑,李某也开上自己的面包车,追赶周某。

两人在某省道上开展追逐大战,期间李某的面包车剐蹭到了周某的摩托车,但两车都未受影响,继续向前行驶。

在两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发现李某仍然穷追不舍,且马上就要超过他的摩托车了,但是他的摩托车却被前方一辆小轿车挡住,无法加速。此时,周某有些心慌,为了尽快摆脱李某的追赶,他跨越道路中间黄线,从左侧超车,不料,对向车道正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此时,周某的摩托车已经在对向车道,而该车道的小轿车看到摩托车突然窜出来,根本来不及刹车,直接就撞上了。

“盗狗贼”被定八级伤残 认为追赶者和碰撞者皆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赶紧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周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周某为为多发伤,身体多处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肺部挫伤,头面部外伤等等。周某出院后,经鉴定,其因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八级伤残。

今年5月,周某因与李某及直接撞伤其的车主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将李某、宋某及其各自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周某承认自己药狗、偷狗的行为不对,但是李某、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均应当赔偿其的损失;李某则认为自己追赶周某是事实,但是人不是他撞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宋某更觉冤枉,自己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操作,是周某自己突然窜出来,其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追赶者负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药狗现场,李某驾车追赶,过程中周某对前方道路内的车辆动态疏于观察,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相撞,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驾车追赶周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事故地与驶入对向机动车道的周某车辆相撞,不负事故的责任。故本案中,周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及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综合考虑周某和李某的过错,法院酌定周某的损失应该由李某负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自负。

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约38万元,由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了15万余元,其余周某自己负担。

法官后语:为了追赶“盗狗贼”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员受伤,究竟该不该担责?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而可以免责,其实此种行为并不涉及这两种情形,而是应当依照道路交通法规判定事故双方责任。由此提醒市民朋友们一旦发现盗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追赶小偷也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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