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王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活还算稳定。2010年底,二人的婚姻因生活琐事产生变故,矛盾及冲突也日益增多。2011年底,双方已分居数月,李某决意离婚。但李某对于二人曾在婚内共同居住的一套房产,不知在离婚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该套房产是李某在婚前购置的商品房,在婚前李某已取得房产证,首付由李某支付,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按揭部分。为此,李某找到律师。
方案: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核实了李某的结婚时间、房产证取得时间以及购房及还贷的一系列材料。而后代理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发表了该套房产按照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的代理意见。至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则按照债务关系进行处理,连同房产增殖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详解案件:本案属于离婚房产纠纷中的典型案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房产是李某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李某依上述规定对王某进行补偿。经过律师的代理,为李某保住了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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