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小区物业经理私自出租楼顶 私吞9万元获刑3年

小区物业经理私自出租楼顶 私吞9万元获刑3年

时间:2015-11-2 16:13:41>跟律师谈谈<

8万租金及1万安抚业主费都落入其腰包构成职务侵占罪

  大兴西红门镇某小区担任物业副经理的王某,未经业委会同意,私自将小区居民楼楼顶出租,建设通信基站,并将8万元租金及安抚业主的1万元费用占为己有。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利用职务便利私吞9万

  据检方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王某利用担任大兴区西红门镇某小区物业项目副经理兼客服部主管的职务便利,私自与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用楼顶平台协议》,将小区2区1号楼楼顶出租给该公司建设移动基站,并将收取的租金8万元及安抚业主费用1万元占为己有。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经业委会同意签合同

  庭审中,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称事发后已归还公司2.5万元。据她交代,2013年12月的一天,一个姓王的人找到她,称要在小区建一个移动基站,并付8万元。“我就签字、加盖了项目部字样的章。”王某说,当年12月25日,她收到了1万元的预付款,2014年1月16日收到4万元,4月1日收到3万元,并在收据上签了字。

王某称,后来小区有业主来过问基站的事,姓王的人又给其1万元安抚业主的费用,而这笔钱她也没给公司和业主。2014年下半年,王某从该物业公司离职,后将2.5万元退还给公司,剩余6.5万元至其被抓时仍未退还给公司。

  侵占公司财物获刑3年

  2014年6月,物业员工对小区2区1号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楼顶处建了一个通信基站,未经业委会同意,也未在物业登记备案,在调查期间王某离职,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我们建基站从恰谈到收钱都是她负责,合同价格是8万元,到2014年1月把基站建起来。可后来物业把电断掉,基站也无法正常运行了。” 科技公司负责人作证称。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责令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发还物业公司。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小区物业经理私自出租”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