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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借用女儿名义买房 需卖房治病时女儿却不归还

时间:2015-11-11 18:28:13>跟律师谈谈<

十年前,母亲以女儿名义买房,十年后,女儿否认房屋系母亲所有。近日,重庆江北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母亲张某所有。

2005年,张某因年过60,办理贷款困难,遂与女儿刘某约定,以刘某名义买房。2007年,张某与刘某、以及刘某丈夫王某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刘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实际由张某全额出资,张某系该房屋实际产权人,刘某及王某不享有任何权利。2008年,张某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登记为刘某。2015年,张某身患癌症欲卖房治病,刘某以自己系产权人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系该房屋产权人。

庭审中,刘某辩称,房屋产权人应以登记人为准,协议不能确认物权,且涉讼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涉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均为刘某,涉讼房屋的首付款发票、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等票据中的付款方均为刘某,但以上合同和票据原件均存于张某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涉讼房屋虽以刘某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张某、刘某、王某共同签字的协议书明确载明涉讼房屋实际由张某购买,三方对于该房屋产权实际归张某所有并没有异议。该协议形成于涉讼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内容明确且涉讼房屋的缴费票据等原件实际由张某持有,涉讼房屋也实际长期由张某管理。刘某虽称购房款由其出资,但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前述事实与三方协议相印证,足以证明诉讼房屋归张某所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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