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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养母道歉但不认罪

时间:2015-11-21 11:40:32>跟律师谈谈<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经过一天的审理,昨天下午3时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二审中,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缺乏人文关怀,无视儿童权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某辍学的后果,未能真正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

庭审中,被害人施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将被害人与李征琴分开,造成被害人辍学,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条件较差,不利于抚养被害人,原审判决没有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开展辩论。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征琴在实际监护施某某的过程中,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管教过程中采用抽打的不当方式,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

南京中院同时认为,考虑到李征琴此次犯罪的出发点系出于对施某某的管教,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量。上诉人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其抽打施某某的行为,其庭审中供述虽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犯罪事实尚能予以供认,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征琴犯罪后,已向施某某及其生父母道歉,并取得施某某及其生父母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后,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虽然是终审判决,但李征琴肯定还会继续申诉。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的刑事案件就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

庭审直击

昨日上午9点半,穿着花色毛衣的李征琴手拿一卷材料,在法警的押送下,走上法庭被告席。与一审开庭时相比,李征琴显得清瘦了不少。庭审中,李征琴的辩护律师数次以“优秀”“公正”等词称赞法官。

谈不服判决:150余处伤是假的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法官宣布开庭后,李征琴讲述了不服一审判决的四点理由。一是孩子身上被鉴定出来的150余处伤是虚假的;二是一审多处证据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三是一审法院对她的定罪定性存在错误;四是孩子伤情鉴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我打了他,但我们小时候都被打过,事后父母喊声吃饭就算了。我小时候也被爸妈打过,但我到现在也没记恨过父母。”李征琴称,她相信,小宝被她打了以后,不会受多大影响,但网上的报道对孩子的成长影响很大。

谈孩子未来:还是想自己带

“我想过给他换个学校,因为学校没有很好地保护我的孩子。”李征琴表示,在她打孩子这件事上,学校“处理不好”。学校老师将此事闹到网上,将事态扩大化,没有站在保护孩子的角度考虑。

李征琴表示,她在看守所考虑了很久,认为还是自己带小宝比较好。因为小宝学习基础差,他的生母不识字,不懂教育。

谈收养初衷:想将来多个人赡养

“刚开始,我想收养小宝,爱人不同意,女儿也不赞成。后来,我说服爱人,将来多个孩子,老了就多个人赡养我们。”李征琴谈到在小宝6岁时才去办理收养的原因。

“我表妹有三个孩子,这个孩子她本来不想要的。”李征琴说,小宝的生母,是她从小一起玩大的表妹。因为婚姻上的原因,表妹开始不太想生下小宝。小宝生下后,表妹想改变孩子命运,希望孩子有个好前途,多次向她表示想将小宝送过来养。

李征琴称,在她的说服下,爱人终于同意收养小宝。

法庭争辩关键热词:儿童利益最大化

昨日的庭审中,“儿童利益最大化”被李征琴辩护律师及小宝的代理律师多次提及,成为法庭辩论中的热词。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将李征琴判了实刑,孩子没有辅导,无心学习,因此而辍学,有违联合国儿童公约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没有健康,哪来的教育?”昨日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虽然李征琴可以给孩子带来优越的物质条件,但她以教育为名伤害孩子,只是名义上的“儿童利益最大化”,而非真正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国家才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父母没有权利以爱的名义伤害殴打未成年人。

对话法官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鉴定书效力问题、被害人程序选择权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问题的认定,接受了晨报记者的采访。

孩子伤势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小宝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鉴定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违背了鉴定独立原则,属鉴定程序违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鉴定程序系由多个环节构成,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共同进行鉴定”的要求,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

生父母能否代表孩子要求不追究养母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小宝的生母张某某已出具谅解书,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人伦亲情及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亦已当然超越未成年被害人独立判断和处分的认知和能力范围,张某某在庭审中出具的书信,表达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亦不具有法律意义。

孩子辍学与养母一审获刑有无关联?

主审法官表示,据法院了解,浦口区泰山街道为该男孩及亲生父母在学校附近租赁临时公寓,从4月份开始,为期一年,提供给该男孩和亲生父母免费使用。相关部门现已为孩子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教育保障,孩子亦表达了希望回原学校继续就读的愿望,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造成孩子辍学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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